高雄市莫姓男子以120萬元買到1間房子,以為撿到便宜,交屋後遇雨則漏,原屋主張姓男子幫他補漏後照漏,莫請求民事賠償,高雄地方法院判決張姓男子應賠償12萬6600元。
莫姓男子提告指出,民國98年5月2日,他以120萬元向張姓男子購得位在高雄市的1間房屋,經98年6月底的豪雨及同年8月的88風災後,客廳、臥室、廚房的天花板及牆壁等處漏水,他請張姓男子修繕,張在漏水處施打發泡劑及矽膠填充,仍持續滲漏水。
他請人估算,修復費用需12萬6600元,他依雙方買賣契約,要求張支付。
張姓男子辯稱,他到場時並未發現有何漏水跡象,仍依對方要求修補,後來莫表示仍有漏水,但拒絕讓他到現場查看或修繕,他無法認定房屋是否繼續漏水。
李姓房仲業者作證表示,受託賣屋時,有問張姓男子房屋是否會漏水,張說不會,但交屋時他到現場看,發現主臥室天花板、窗戶漏水情況嚴重。
因房屋買賣契約有「賣方保證點交前,房屋沒有嚴重漏水等重大瑕疵」約定,法官認為張姓男子未履約,應負修繕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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